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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為「全國第一個」依照人民團體法成立 >>> 系同學會之社團★★
業發展,服務社會,回饋母系。本會為一非營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之組織。會址設 於「淡江大學 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系辦公室」。 淡江大學化材系,目前全國畢業生已超過4000人,於同一環境成長,有一定份量之感情 存在。化材系系友會成立至今已逾30年,為讓系友會有一合法之法人位階,能永續經營, 依人民團體體法成立全國性社團組織。以聯繫系友感情、互助合作、協助母系,進行學術 與實務之交流,舉辦文化、社會服務,促進社會祥和進步。
沿革: 2008.07.12_改選,陳水田理事長
章程與組織 2006.09.30 會員大會通過 2012.01.09 內政部更名通過 第壹章 總 則
(以下簡稱本會)。 宗旨如下:本會以聯繫系友感 情,互助合作,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 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並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 第貳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者得為本會之準會員。 2、會 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 會費。 3、永久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永久會費。 4、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凡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而非屬本條第一項者, 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常務理事會邀請入會者,得為本會榮譽 會員。 5、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 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6、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出,已繳納之各項費用 不予退費。 第參章
組織及職權 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
,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 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 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
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
補選之。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
選之。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 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 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肆章 會
議 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 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 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 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
管機關。)
第陸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第三十六條 1.本章程經本會095年 09月 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本章程經本會100年 11月 12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註一:報經內政部096年 01月 16日台內社字第 0960007689號函准予備查。 註二:報經內政部101年 01月 09日台內社字第 1010062729號函更改名稱准予備查。
當屆理監事會委員 :
同學會歷屆理監事名單:
* 以上名單均已獲授權刊登。
財務報表 1. 100年度財務報表,報表期間:1000101~1001231。( PDF ) 2. 99年度財務報表,報表期間: 990101~991231。( WORD、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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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2015/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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